公告内容
长财采购【****】****
按照《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相关问题2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长春市九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扩建工程”、“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道福星和福临小区楼房外墙屋面维修工程”、“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西坐山堡屯环境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杨树村新建边沟项目”和“九台区公安局北侧挡土墙应急维修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长春市九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扩建工程”、“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道福星和福临小区楼房外墙屋面维修工程”、“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西坐山堡屯环境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杨树村新建边沟项目”和“九台区公安局北侧挡土墙应急维修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部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和《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