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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107号)

其它信息 吉林省

公告内容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学校电梯和扶梯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RC****T***(T**))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佳兴小区

被投诉人1:长春师范大学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号

被投诉人2: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号阳光大厦***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今城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8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8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9月2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9月6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技术要求”-“本次采购品牌参照或相当于:1.电梯品牌:蒂森克虏伯、日立、三菱;2.扶梯品牌:蒂森克虏伯、日立、三菱、迅达、通力;以上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需在功能、参数及标准上不低于推荐品牌。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均须报招标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要求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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