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学校电梯和扶梯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RC****T***(T**))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号***室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号
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号阳光大厦***室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8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8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9月3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9月4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表”中(1)施工组织设计**分、(2)项目管理机构**分第2项、(4)其他因素**分第1项、第2项属于评审因素未量化。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为“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参数V≤2.5m/s及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经查,在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投诉人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且未对本项目资格条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发现投诉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无权进行质疑和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表”中(1)施工组织设计**分、(2)项目管理机构**分第2项、(4)其他因素**分第1项、第2项的相关评分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